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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先秦史研究中几个重要领域的进展
  王震中 
 中国社科院历史所
2008-09-26 12:35:37 阅读

一、中国文明与国家起源研究的进展

文明与国家起源的研究,既是一个考古学的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在这里,我们不准备罗列三十年来一系列考古新发现,而是在叙述理论研究方面的进展时,才会提到有关的考古发现所起的支持作用。

1.中国文明和早期国家起源的时间与空间

关于中国文明和早期国家起源的时间与空间问题,三十年前,一般认为是起源于夏代夏王朝,起源于中原地区。自1978年以来,愈来愈多的学者主张起源的时间在夏代之前,起源的地点也是多中心多元的,并不仅仅局限于中原地区。这当中,有唐兰先生在1977年至1981年初发表的有关山东大汶口文化和大汶口文化陶文的几篇论文,有李学勤先生1982年发表的《重新估价中国古代文明》一文,有田昌五先生1982年发表的《中国奴隶制的特点和发展阶段问题》一文,有严文明先生1996年发表的《中国文明起源的探索》一文,有张忠培先生1997年发表的《中国古代文明之形成论纲》,有任式楠先生1998年发表的《中国史前城址考察》一文,还有张学海、王克林等学者发表的论文,也有李绍连1992年出版的《华夏文明之源》一书,有李学勤主编1997年出版的《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形成研究》一书,有苏秉琦1999年出版的《中国古代文明起源新探》一书,有钱耀鵬博士2001年出版的《中国史前城市与文明起源研究》一书,有许顺湛先生2005年出版的《五帝时代研究》一书,也有我自己1992年完成答辩、1994年出版的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一书。所以,现在愈来愈多的论著认为,中国古代文明和早期国家的起源既是本土的,也是多元的,其时代应在夏代之前的龙山时代或古史传说中的五帝时代。

支持这一观点的考古发现,既有距今5000—4000年前的山东大汶口文化、山东龙山文化、中原龙山文化、江浙良渚文化、东北红山文化等地的墓葬材料;也有山西襄汾陶寺遗址、山东济南章丘城子崖遗址、河南新密古城寨遗址、湖北天门石家河遗址、浙江余杭莫角山遗址等地大量发现的城址都邑材料。还有在这一时期各地发现的有关文字起源、铜器发明等被称为文明要素的材料。

2.中国文明和早期国家起源的过程、途径、机制与动力

谈论文明和国家起源的过程、途径、机制与动力,就要涉及许多理论问题。我们知道,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的三次社会大分工理论,是著名的,一度在我国学术界还比较流行。三次社会大分工的第一次分工讲的是亚洲上古时期牧畜业早于农业。然而,根据五十年代以来西亚和我国近几十年的考古成果,这一说法显然是需要修正的。考古学已证明,农业的起源可以上溯到一万年前,农业的起源早于游牧,在农业中可以包含有家畜饲养,而以游牧经济为特色的游牧民族,则出现的较晚。至于游牧民族是否转变为农业民族,则视其本身的和外部的各种条件为转移,并不是人类文明产生和发展的必然规律。所以,农业的起源和农耕聚落形态的出现,才是世界各大文明古国最初走向文明社会的共同基础,共同起点。为此,我们可以说,三次社会大分工说中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的理论,只能看作是当时的科学假说,并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三次大分工中的第二次分工说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之间的分工;第三次分工,亦即恩格斯称之为最后的有决定意义的分工,说的是商业从上述产业中分离出来,产生了商人阶级。接着恩格斯概括说:“由于分工而产生的手工业集团的利益,同乡村对立而产生的城市的特殊需要,都要求有新的机关……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第二次、第三次分工,在各民族进入文明社会的过程中曾不同程度地存在过,但恩格斯是把它与氏族组织的崩溃和“个体家庭”的出现联系在一起加以论述的。这一情况,对于古希腊、罗马也许是适用的,在古代中国,究竟是在氏族制瓦解、个体家庭出现之后才进入文明社会的?还是在保留氏族血缘因素的情况下进入文明时代的?这在学术界是有争议的。我国已故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侯外庐先生曾提出中国古代文明社会的形成,走的是“保留氏族制度的维新的路径”。现在看来侯外庐先生的这一观点是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的。

三次社会大分工理论之外,另一被国内学界长期恪守的是摩尔根提出的“部落联盟”、“军事民主制”这类概念。然而这类概念是否能说明由史前到国家的变化?是否能说明社会形态的政治推移呢?回答是否定的。部落联盟作为一种军事攻防的权宜组织形式,在历史上和民族学材料中都曾存在过,但它并不代表某一社会发展阶段,也不能说明社会内部的分层结构。军事民主制表述了原始社会某些时候的权力色彩、权力性格,它强调的只是战争和民主两个方面,其他方面什么问题都不能说明。

关于由史前走向国家的这种社会形态的推移过程,在五六十年代以前,通常在人们的头脑中有两个极端的社会组织结构,即新石器时代的“平等主义”的部落社会和文明时代的国家,而缺乏中间的过渡阶段的结构概念。但是,无论人类学的研究还是考古学的发现都一再表明,史前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普遍存在着一种含有初步不平等的、比一般的部落组织或普通的农耕村落更复杂、高度地被组织化了的、但又未进入文明时代、未达国家水平的社会。在欧美,自六十年代以来,对于这样的社会的解释,塞维斯(Elman R. Service)的酋邦理论和弗里德的分层学说都是著名的。塞维斯的酋邦理论是依据社会组织形态把社会划分为:游团(band)——部落(tribe)——酋邦(chiefdom)——国家(state)四种类型及其依次演进的四个进化阶段。弗里德的社会分层理论是依据社会分层结构把社会划分为:平等社会(egalitarian society)——阶等社会(rank society)——分层社会(stratified)——国家(state)四种类型及其依次演进的四个进化阶段。

将“酋邦”这一概念第一次介绍给中国大陆史学界的是已故的张光直教授,他把“游团”、“部落”、“酋邦”、“国家”这些概念及其所代表的社会发展阶段,与中国考古学文化的各个发展阶段相对应,对应的结果是:距今7000年至5000年前的仰韶文化相当于部落阶段,距今5000年至4000年前的龙山文化相当于酋邦阶段,从夏商周三代到春秋、战国、秦汉相当于国家阶段。此后,国内学术界陆续有人应用酋邦制这一模式来解释中国文明的起源和国家的形成。如谢维扬、童恩正、叶文宪等教授。

我对酋邦理论的态度是,在承认它所取得的成就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的局限。与“部落联盟”、“军事民主制”等概念相比,酋邦制概念的提出和对其特征的归纳,显然是人类学和民族学研究中的一项重要成就,它通过人类学中具体的民族实例,给我们展现了阶级社会之前的分层社会的一种具体情景,呈现了由史前向文明的转变过程中社会组织结构的某些形态,所以,我们当然可以将酋邦制视作某些民族或地区由部落向国家演进的一种形式和发展阶段。

但是,酋邦的特征、酋邦的定义,乃至酋邦概念的内涵等,在西方人类学者之间是有差异的,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到八九十年代,前后是不一的。例如,作为早期的最著名的酋邦理论家塞维斯(Elman R. Service)认为,酋长进行生计资料的再分配是酋邦制最重要的特征。而实际上进一步的研究发现这一现象并不十分普遍,夏威夷的酋长就很少有生计资料再分配功能,只对贵族使用的礼仪品再分配。所以,到八九十年代,在厄尔(Timothy Earle)的酋邦定义中,就没有所谓生计资料的再分配一说。再如酋邦的形态,在塞维斯时对酋邦没有作类型上的区分。到后来,厄尔不但提出了“复杂酋邦”的概念,还进一步区分为:简单型、复杂型、等级型、非等级型、神权型、军事型、热带雨林型等,可见酋邦的形态类型的差别是相当大的,它涵盖了从刚刚脱离原始部落的较为平等的状态(即笔者所说的出现初步的血缘不同等的状态)一直到接近国家的复杂社会的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形态。

此外,酋邦理论是将民族学上可以观察到的同时性的各种类型的社会加以分类,按照社会进化观点进行历时性的排列,因而虽然其逻辑色彩很强,但民族学人类学的材料本身并没有告诉我们它们一定就是按照那样的顺序进行发展和演变的。所以,究竟什么类型的酋邦、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可以走向国家,这依然是需要具体研究的。

针对酋邦理论这样的局限性,我自己在20世纪90年代初,在《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一书中,将聚落考古学与社会形态学相结合,提出了提出文明与国家起源过程中“聚落形态演进三阶段”的理论模式,即即由大体平等的农耕聚落形态发展为含有初步分化和不平等的中心聚落形态,再发展为都邑国家形态。由于考古学是依据遗迹的地层叠压关系来确定其时代的早晚和先后顺序的,它能观察到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不象人类学那样,是把同时存在的诸社会类型以逻辑的手段加以时间上的纵向排列,因而用考古建立起来的理论模式可以达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如果说,将考古学与社会形态学相结合来研究中国文明与国家的起源,在20世纪90年代还是一种尝试,现在已成为研究的主流趋势。

我以为,借鉴酋邦和社会分层理论,并将酋邦理论、社会分层理论与聚落形态理论结合起来,将是今后研究的趋势和方向。然而,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理论贵在创新,贵在从实际出发,结合中国的考古新发现,提出新问题,做出新解释,得出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而不是简单地套用某一理论模式。所以,我们引用或借鉴某一理论模式时,也应有理论创新或结合中国实际作出自己的理论思考的要求,而不能采取简单套用的方式,用新的教条批评旧的教条,从从一个怪圈钻入另一怪圈。

以上对文明起源过程与途径研究的评述,因主要着眼于文明的政治社会层面,即着眼于社会形态的推移,所以,实际上也是对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过程与途径研究的评述。与过程及途径相关联的,还有起源的机制问题。

关于国家起源的机制,国外的学术界曾有过内部冲突论、外部冲突论(战争论、征服论)、融合论、宗教管理论、贸易论等形形色色的观点。在国内,传统性的看法认为,国家及其强制性的权力机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最初的统治与支配机构,是为了解决经济上的冲突而发展起来的,是统治阶级压制被统治阶级的机器。这些观点基本属于内部冲突论。从阶层阶级分化的角度讲,它是对的,但并不全面。我们知道,国家中处于支配和管理阶层的人们确亦是在阶级分化和等级结构中位于最上层的人们,作为国家的管理与支配的机构,亦确实对内发挥着保护已有的等级、阶级秩序和上层阶级的既得利益的作用。但是,早期国家中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除了以阶层和阶级分化为社会基础外,它同时还是借助于一系列社会公众性极强的事物发展起来的,这些事物包括举行全社会范围的庞大的祭祀活动和宗教礼仪、进行战争防御和扩张、兴建种种社会工程,等等。所以,尽管强制性公共权力的产生以社会不平等为前提,但它依然是一个合理的运动过程,是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而问世的。基于这些考虑,笔者曾提出在阶层或阶级存在的前提下,宗教祭祀和战争冲撞在早期国家形成过程中都发挥过直接的促进作用,并就王权的三个来源与组成――宗教祭祀权、军事指挥权、族权,进行了论述。最近,王巍先生也认为,原始宗教与祭祀在王权与国家形成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宗教祭祀方面,我们无论是从先秦时期“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传统观念、商代的神权政治的情形,还是从河南临汝阎村出土的鹳鱼石斧图、濮阳西水坡的龙虎人组合图、红山文化中规模庞大的宗教祭祀遗迹、陶寺遗址出土的龙盘等、良渚文化玉器上的神人神兽以及祭祀遗迹等,都可以说明宗教祭祀在上古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地位、对权力集中和神圣化的作用、对社会分层――宗祝卜史之类巫覡祭司阶层亦即管理阶层形成的作用。

而关于战争在文明起源和早期国家形成过程中所具有的作用,也是表现在多个方面的。首先,战争使得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建立了一种纳贡宾服关系,从而打破了原始社会中部落与部落之间原有的平等关系。其次,战争使战胜者内部产生一个军功贵族阶层,同时这也是奴隶的来源之一。特别是“人夷其宗庙,而火焚其彝器,子孙为隶”的战争,它带来战俘奴隶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战争不但改变了原有的部族间的秩序,也改变了战胜者内部的阶级结构。再其次,战争也促成了王权的形成。过去形象地说战争是国家诞生的“催生婆”,是一点也不过分的。

二、夏代历史文化研究的进展与问题

有关夏文化与夏史的研究,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先秦史领域中的又一热点,其进展是显著的,但也还存在值得反思的一些问题。

1.何为夏文化

在商朝之前有一个夏王朝,这在国内的史学界一般是得到认可的(当然,在国外,情况还不太一样)。但是哪些遗迹、遗存、遗址亦即哪些考古学文化是夏朝的夏族人留下来的?却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重大问题。20世纪30年代,徐中舒、丁山、翦伯赞等学者都曾提出过仰韶文化为夏文化的说法。20世纪50年代初,范文澜、赵光贤、吴恩裕等学者提出了“黑陶文化”即龙山文化为夏文化的观点。20世纪50年代末,李学勤、石兴邦、安志敏等学者提出了“洛达庙类型”文化即后来称之为“二里头文化”为夏文化。洛达庙是河南郑州的一个地名,二里头是河南偃师的一个地名,考古学文化的命名每每是以第一次发现的典型遗址的地名作为该考古学文化的名称。所谓“洛达庙类型”文化即二里头文化,它是介于龙山文化与郑州二里岗商代文化之间的一种考古学文化。

1977年考古学者在河南登封告成镇王城岗发掘出一座河南龙山文化晚期的城堡遗址,由于这座城堡遗址所处的时代和地望与文献记载的“禹都阳城”相近,因此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兴趣,为此,夏鼐先生1977年在河南登封王城岗召开了一次现场会,这是我国学术界首次在考古发掘现场讨论夏文化的一次盛会。在这次会上以及会后的80年代初,学者们以文献为线索,结合考古资料,对何为夏文化形成了以下几种意见:

(1) 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与二里头文化一期为夏文化(郑光)

(2) 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与二里头文化一、二期为夏文化(安金槐、李仰松)

(3) 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与二里头文化一、二、三期为夏文化(赵芝荃、方酉生)

(4) 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与二里头文化一、二、三、四期为夏文化(吴汝祚、李伯谦)

(5) 二里头文化一、二期为夏文化(殷玮璋)

(6) 二里头文化一、二、三期为夏文化(孙华、田昌五)

(7) 二里头文化一、二、三、四期为夏文化(邹衡)

(8) 山东龙山文化为夏文化(程德祺、杜在忠)

其后,随着山西襄汾陶寺遗址的一系列的重大发现,也有人主张晋南的陶寺文化为夏文化(王克林、刘起釪),还有人主张豫东濮阳至鲁西一带的龙山文化晚期的遗址为夏初的都邑遗址(沈长云),总之,在有关何为夏文化的问题上,不下有十种意见。

在以上十种意见中,有三种意见人数最多,争论的最为持久,也最为激烈,一派是以邹衡先生为代表的主张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全为夏文化的说法;另一派是主张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与二里头文化一、二期为夏文化的说法,还有一派是主张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与二里头文化一、二、三期为夏文化的说法。这后两派又可合并成大同小异的一大派与第一派相争论。

2.推定何为夏文化的手段与方法

为何在判断何种考古学文化是夏文化的问题上有如此大的歧义和争论不休呢?这当然与所依靠的证据的相对性有关,也与研究的方法、手段有关。我们知道被判定为夏文化的那些遗址,不像安阳殷墟那样出土有甲骨文,这些遗址都没有出土文字或文书来进行自我说明,因而只能靠从已知出发来推测未知,其采用的办法就是从时间和空间上加以限定,即寻找那些在时间上处于商代之前、在空间上位于夏都所在地的遗址。然而,就遗址的文化分期和时间而言,五六十年代的考古学文化分期认为,郑州二里岗期的商文化属于商代中期,因而叠压在它之下的二里头文化,特别是二里头文化的中晚期,就成了商代早期的文化,那么应该是商代早期之前的夏代文化当然只能以此为起点,再往前追溯寻找。到七八十年代,多数学者开始认为郑州二里岗期的商文化属于商代前期,那么叠压在它之下的二里头文化也就成了夏文化。再到九十年代末二十一世纪初,偃师商城第一期第一段的文化遗存被认为是最早的商代文化,而偃师商城第一期第一段在时间上却与二里头文化第四期同时并存,这样,夏文化自然就落在了二里头文化第四期之前。再从碳十四测定的年代来讲,七八十年代测定的二里头遗址一至四期的年代范围是公元前1900年至公元前1500年左右,有四百余年的历史,文献记载夏代的积年一般认为是471年,二者差距不大,这也是邹衡先生主张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为夏文化的重要依据之一。然而,2005年以来最新的碳十四测年数据把二里头遗址一至四期的年代范围限定在公元前1750年至公元前1500余年,二里头文化只有二百年的历史,这样,用二百来年二里头文化的年代是无论如何填不满夏代471年的积年的,因而随着二里头文化遗址、商代早期遗址的碳十四测年数据的变化,也使得判断究竟何种文化遗存为夏文化的问题,也时常摇摆不定。

再就夏代都城的所在地和夏人的活动中心地域而言,夏代晚期还比较明确,夏代早期的都城和夏代早期的活动中心地区,目前至少有豫西说、晋南说和豫东鲁西说几种不同的说法,当然几种说法之间所持证据的强弱还是有差别的,但毕竟还不能成为定论。

由于研究的手段、方法的局限,以及证据的不确定性,使得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对于夏史和夏文化的研究虽说有很大的进展,但距离问题的解决还差得很远。

3.夏史研究中的一些具体成果

鉴于在何为夏文化的各种观点中,大多数都涉及二里头文化,所以,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的一般的教科书和史学著作中,每每是以二里头遗址和二里头文化的考古资料,再结合文献记载,来论述夏代的历史和文化的。其中,郑杰祥的《夏史初探》、《新石器文化与夏代文明》,詹子庆的《夏史与夏代文明》,都属于夏史研究中较为深入,也较为系统的专著。此外,邹衡的《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的《中国考古学·夏商卷》、孙淼的《夏商史稿》、宋镇豪的《夏商社会生活史》、《中国风俗通史·夏商卷》、李民的《夏商史探索》、李学勤主编的《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形成研究》、谢维扬的《中国早期国家》、周书灿的《中国早期国家结构》、晁福林的《先秦社会形态研究》、《先秦民俗史》、《夏商西周的社会变迁》、金景芳的《中国奴隶社会史》、田昌五的《中华文化起源志》、夏鼐的《中国文明的起源》、王玉哲的《中华远古史》、张国硕的《夏商时代都城制度研究》、董琦的《虞夏时期的中原》,等等,这些书中有关夏史的那部分,都研究的较为深入、各有创获,有的还很有影响。

三、甲骨文与殷商史研究的进展

1.以《甲骨文合集》为首的大批资料的著录出版

原本十分枯燥的甲骨文与殷商史的研究,在这三十年来变成了国际显学,这首先得益于20世纪80年代初13巨册的《甲骨文合集》的出版。王国维曾说过,新学问每每得益于新资料的发现。《甲骨文合集》所收集的甲骨文资料虽说不是新资料,但我们知道解放前所著录印刷的甲骨文书籍,印刷数量都很少,非常珍贵稀少,一般人很难阅读得到,甚至都不知道到哪去找。《甲骨文合集》的出版,打破了这一局面,有力地推动了甲骨文的研究。在《甲骨文合集》之外,1978年以来,先后还出版了由考古所编录的《小屯南地甲骨》、由李学勤、齐文心、[美国]艾兰整理编录的《英国所藏甲骨集》。在《甲骨文合集》、《小屯南地甲骨》、《英国所藏甲骨集》著录出版的带动下,由姚孝遂主编的《殷墟甲骨刻辞类簒》和《殷墟甲骨刻辞摹释总集》也得到了出版。这两部书对甲骨文既是类编,也是释文的总汇集,成为与《甲骨文合集》等著录书相配,使用起来非常方便的工具书。此外,还出版了胡厚宣编录的《苏德美日所见甲骨集》,以及由胡厚宣辑录 王宏胡振宇整理的《甲骨续存补编·甲编》、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刘一曼、曹定云整理编录的《花园庄东地甲骨》、由彭邦炯、谢济、马季凡编录的《甲骨文合集补编》。此外,作为工具书,还出版宋镇豪主编的40巨册的《甲骨文献集成》和《百年甲骨论著目》。这些资料书和工具书都是传世之作,它们对甲骨文的查阅、利用和研究,对甲骨学的普及和深入,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所以,说到三十年来甲骨文殷商史研究的进展,首先应归功于这一大批资料和工具书的出版。现在,作为我院“十一五”规划的重大项目——《甲骨文合集三编》已启动,我相信它也将成为甲骨学史上又一灿烂的明珠。

2.甲骨文殷商史研究各专门领域的进展

伴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史学界各专门史的大发展,甲骨学殷商史也不例外。所以,除了彭邦炯撰写的《商史探微》属于综合性殷商史著作外,已出版的各种著作,都分属于甲骨学殷商史中各个专门领域的研究,例如,作为宗教祭祀方面的研究,出版有常玉芝的《商代周祭制度》,以及刘源的《商周祭祖礼研究》;作为天文历法方面的著作,有常玉芝的《殷商历法研究》;作为经济史方面的著作,有杨升南的《商代经济史》;作为家族宗族方面的,有朱凤瀚的《商周家族形态研究》;作为社会生活史和礼俗方面的著作,有宋镇豪的《夏商社会生活史》和《中国风俗通史·夏商卷》;作为地理方面的著作,有郑杰祥的《商代地理概论》;作为农业方面的著作,有彭邦炯的《甲骨文农业资料考辨与研究》;作为医药方面的著作,有彭邦炯的《甲骨文医学资料释文考辨与研究》;作为封国制度方面的著作,有李雪山的《商代分封制度》方面的;作为甲骨学通论的,有王宇信的《甲骨学通论》和《建国以来甲骨文研究》。作为学术史方面的,有宋镇豪与刘源合著的《甲骨学殷商史研究》,等等。上述各种著作的出版,使得甲骨文殷商史各专门领域都得到了较深入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有的著作在学术界产生良好的影响,例如常玉芝的《商代周祭制度》、宋镇豪的《夏商社会生活史》、朱凤瀚的《商周家族形态研究》、杨升南的《商代经济史》、郑杰祥的《商代地理概论》,王宇信的《甲骨学通论》,时常得到学者们的引用,获有广泛的好评,有的还出有修订本,也有的得到再版或再次印刷。

3.十一卷本《商代史》的完成

说到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商代史研究的进展,尚需说一下由宋镇豪主编、属于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A类项目——十一卷本《商代史》。这一项目已于2007年结项,并送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即将出版。十一卷本《商代史》,第一次全面构建了商代历史的完整框架,既是对百年来商代历史研究的总结,也是研究的继续深入。十一卷的内容和分撰作者是:第一卷是集体供稿、由宋镇豪主笔的《商代史论纲》,第二卷是由韩江苏、江林昌撰写的《〈殷本纪〉订补与商史人物徴》,第三卷是由王震中撰写的《商族起源与先商社会变迁》,第四卷是由王宇信、徐义华撰写的《商代社会与国家》,第五卷是由王震中撰写的《商代都邑》,第六卷是由扬升南、马季凡撰写的《商代经济与科技》,第七卷是由宋镇豪撰写的《商代社会生活与礼制》,第八卷是由常玉芝撰写的《商代宗教与祭祀》,第九卷是由罗琨撰写的《商代战争与军事》,第十卷是由孙亚冰、林欢撰写的《商代地理与方国》,第十一卷是由宫长为、徐义华撰写的《殷遗与殷鉴》。上述十一卷的内容囊括了商代史中诸多专门的领域,可以说每一卷都是一部断代史中的专门史。它们不但在资料上,尽可能地网罗了所有相关的甲骨文和考古以及文献资料;而且在立论上,在总结和尊重、吸收前人的基础上,都有自己的体系和创新。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主要在于每一卷都发挥了该卷作者的研究专长,有的作者原本在该领域就很有影响力,承担了该课题后,在主编认真负责的带领下,全力以赴,刻苦钻研,精益求精,既完成这一重大集体项目,也使自己在该领域更上一层楼,又上了一个台阶。所以,十一卷本《商代史》的问世,不但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先秦史研究室暨中国社会科学院甲骨学殷商史研究中心这一甲骨文研究的重镇,在继《甲骨文合集》和《甲骨文合集补编》出版后的又一可喜的成果,而且也体现了整个甲骨文殷商史研究领域的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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