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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殷商文化学会新会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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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殷商文化学会 2005-01-21 04:24:05 阅读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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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殷商文化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殷商文化学会,英译名为 China Society of Yin-Shang Civilization,英文缩写CSYSC.。 第二条 本会为全国性的社会学术团体,由历史学界、考古学界、古文字学界、文博单位、教学界及其他文化事业单位的具有讲师或助研以上职称的甲骨文与中国上古史科研教学专业人员自愿结成。本会属于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自1899每甲骨文发现以来,中国殷商文化的研究,经过近一个世纪百年来的全面展开,已形成为一门国际性显学。随着殷墟发掘的持续进行,以及河南偃师二里头、偃师商城、郑州商城、湖北黄陂盘龙城、四川广汉三星堆、陕西周原、沣镐、北京琉璃河等全国一系列重要夏商周遗址的相继发现与发掘,殷商文化研究大大拓展了空间,不断增添了新的内容,甲骨文与夏商周三代历史文化研究因之成为该学术研究领域的主体,成果令人瞩目,对世界文明发展史的研究具有很典型的意义和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全国性社会学术团体"中国殷商文化学会"的成立宗旨,即是为了进一步组织研究力量,协调研究计划,推动学术交流,提高研究水平,弘扬祖国优秀文化遗产,以适应这一学术研究领域的深化态势和构建本学科未来发展的新基点与新方阵;同时也旨在促进与港澳及台湾同行的合作与联系,以及开展与海外学者的国际学术交流,增进了解与友谊,共同为弘扬中国古代文明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四项基本原则指导下,贯彻"双百"方针,团结全体会员开展甲骨文与夏商周三代历史文化研究,鼓励有创造性的见解和新发现,努力开创研究新局面,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先秦史研究室,通讯地址为:北京建国门内大街五号·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邮编:100732;Tel.:8610-65137744-5827、65137744-5842;Fax.:8610-6527613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筹备学会年会和有关殷商文化及中国上古史研究的多种形式的全国性或地方性学术会议; (二) 配合和支持国家及地方有关夏商周三代历史文化资源的论证、利用与开发,弘扬祖国优秀文化遗产; (三) 开展各种有社会效益的学术活动; (四) 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五) 发现、扶持夏商周三代历史文化研究的新生力量,壮大研究队伍; (六) 编纂学会的各种学术出版物; (七) 组织夏商周文化及中国上古史研究成果的奖评事项; (八) 进行国内外学术联系,促进学术交流,推动夏商周文化及中国上古史的学术研讨和宣传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集体会员两类。 第八条 凡申请参加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具有讲师或助研以上职称的科研教学专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须由本会会员介绍; (三) 经常务理事会核准通过即为会员; (四)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以下权力: (一)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提交学术论文; (三) 可在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及文集上发表论文; (四)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有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向本会反映学术动向,提供有关资料; (四) 支持本会各项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事务;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常务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活动者,会长可提请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殷商文化学会实行民主协商原则,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或修改会章; (二) 选举、增选或罢免理事; (三) 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从本会会员中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有影响专家里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或其他学术研讨会,组织各种有社会效益的学术活动; (六)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 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八)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有关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副秘书长可列席理事会(被选为理事后,即增补为常务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必要时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也可采用通讯形式举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广泛协商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之第一、三、四、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有关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按需要可随时举行,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举行。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推选副会长中一人为常务副会长,又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可参加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改革开放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 有较好的业绩和较大的学术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必要时可连选连任。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 代表本会行使职权, (五) 代表本会签署学会有关重要文件; (六) 提议召开学术年会、学术研讨会、座谈会或各种有重大社会效益的学术活动; (七) 提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理事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选; (三) 向学会推荐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四) 筹备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学术研讨会或其他学术活动; (五) 筹措学会经费; (六) 提议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办理学会的各种出版物; (八) 组织夏商周文化及中国上古史研究成果的奖评事项; (九) 代表学会处理国内外的学术联系和学术交流事项; (十)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有关部门拨款资助; (二) 会员会费;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管理由秘书处负责,重大开支须经会长批准。日常办公费用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负责并定期向理事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草案,经理事会审议并得到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请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与后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如不能维持正常活动,或其活动对学科发展已失去作用而无存在之必要时,或已完成宗旨后,可终止解散。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如终止后有剩余财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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